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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我国无偿献血发展历程

发表日期:2023-08-29 来源:输血科 作者:于文娟 本页责编:李春慧,范晓,左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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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是赠送人世间最好的礼物,而献血使生命变得更加美丽。我国献血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有偿献血、义务献血、无偿献血的三个阶段。

有偿献血阶段

新中国成立初期,我国的血液来源完全是有偿献血,在一定长时期内,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。由于个体供血者受经济利益驱使,供血人员大量频繁抽血,使血液质量不断下降,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卖血队伍,从中谋取暴利,严重干扰了献血管理工作,加上有的采供血机构检测手段落后,一些传染性疾病无法查出,使得经血液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。并且,仅能在京、津、沪等少数地区的医院开展献血和输血治疗,1958年后开始向专门采供血机构发展,成立血站或血液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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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献血阶段

义务献血是指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,下达献血任务,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。

1951年-1953年,为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,东北地区一些城市的医院血库和沈阳中心血库共4万人参加了自愿无偿献血。1965年,国务院批准在7个大城市建立血站的计划,开始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按系统地分配献血指标的志愿、义务献血。1978年11月24日,我国国务院国发(242)号文件批转卫生部《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》,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。

在当时的特定年代,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、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,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,该规定明确了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,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,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,还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,由各单位按计划、按部门组织参加献血。

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,我国的输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,相继有十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,确立了义务献血制度,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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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献血阶段

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,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。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(2009年修订)》,对无偿献血进行了如上的解释。

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生组织从20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,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,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,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。如德国、日本、瑞士、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等国家,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。

1984年,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,国家号召无偿献血,提出了输血管理“三统一”原则。深圳市、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。

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,无偿献血是一个必然趋势,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。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基础,群众对献血工作已有一定的认识,而且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献血活动,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,使无偿献血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。

所有这些因素促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,于1997年12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,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(荐稿:陈麟凤